一、申報主體
(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駐區金融機構:
1.工商、稅務、統計關系注冊在朝陽區;
2.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復設立或備案成立;
3.《朝陽區支持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對應政策條款中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
1.工商、稅務、統計關系注冊在朝陽區的上市、并購重組、募投項目實施企業、基金機構;
2.《朝陽區支持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對應政策條款中提出的其他要求;
3. 企業主營業務符合朝陽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
二、支持方向
(一)鼓勵重點金融機構落戶,給予一次性落戶及辦公用房補貼。
對在朝陽區新設立、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根據企業實收資本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上、5億元(不含)以下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5億元以上、10億元(不含)以下的,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10億元以上、30億元(不含)以下的,給予2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30億元以上的,給予5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單個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對在朝陽區新設立、新遷入的中外合資以及外商獨資銀行、證券類與保險類公司、國際評級機構等經營性外資金融機構總部,區級承擔部分給予加倍支持(實收資本不足1億元的,按照1億元標準執行)。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鼓勵朝陽區有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成立財務公司,根據企業實收資本規模,按金融機構總部標準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
支持外資金融類亞太區、大中華區控股(或集團)公司及外資金融機構集聚發展。對在朝陽區新設立并相對控股2家以上不同類型,且經認定經營性外資金融機構總部,同時實收資本達到50億元(含)的金融類亞太區、大中華區控股(或集團)公司,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推動金融機構設立專營機構或專業子公司。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對在朝陽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符合一定條件的銀行專營機構,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對在朝陽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專業子公司,根據實收資本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不含)以下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的,按照金融機構總部落戶標準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以上金融機構專業子公司具體包括: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另類投資等專業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同一金融機構在朝陽區注冊設立多家專業子公司的,申請獲得本條支持政策的專業子公司原則上不超過3家。
推動金融科技企業在朝陽區集聚發展。對在朝陽區新設立、新遷入的從事金融領域人工智能、大數據、互聯技術、分布式技術、安全技術等前沿技術研發和應用的金融科技企業,根據企業實收資本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不含)以下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上、5億元(不含)以下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5億元以上、10億元(不含)以下的,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10億元以上、30億元(不含)以下的,給予2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30億元以上的,給予5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支持保險中介服務機構發展,提升保險市場專業化水平。對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對在朝陽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和保險銷售公司(含網絡銷售、電話銷售),根據企業實收資本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不含)以下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上、2億元(不含)以下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2億元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促進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的集聚。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對在朝陽區新設立、新遷入的銀行類、證券類、保險類一級分支機構,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對在朝陽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總部型金融機構,需要購地建設自用辦公用房的,朝陽區將在辦公選址導向、土地出讓方式、開發資金補貼方面給予支持:在一般區域通過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辦公用房的,在進駐營業后按自用建筑面積,每平米補貼1500元,分三年等額支付,總計補貼不超過4500萬元。在集體產業用地可通過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舉辦企業,建設辦公用房,在進駐營業后按自用建筑面積,每平米補貼2000元,分三年等額支付,總計補貼不超過6000萬元。
對金融機構給予購房補貼。對在朝陽區新設立、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和一級分支機構在朝陽區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其實際使用辦公用房面積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每平米1500元,補貼面積不超過30000平米,分三年等額兌現,每年不超過1500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10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對金融機構給予租房補貼。對在朝陽區新設立、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和一級分支機構、外資金融機構代表處,和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復設立的清算中心、評級公司、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等金融服務機構,以及金融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國際金融組織、中央部門認定的國家級金融智庫,在朝陽區租用辦公用房的,連續三年給予租房補貼,補貼標準為實際繳納房屋租金的50%,擴租可參考上述標準執行。每家機構每年補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對區內金融機構給予增資補貼。
對區內現有金融機構實收資本一次性增資10億元以上、100億元(不含)以下的,給予一次性補貼1000萬元;實收資本增資100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補貼2000萬元。
(三)支持外資金融機構提升區域經濟貢獻。
對上一年度形成綜合經濟貢獻增量前五名的外資金融機構給予政策獎勵支持,獎勵標準為上一年度形成綜合經濟貢獻可控部分的10%。
(四)支持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總部落戶。
對經市級部門認定、在朝陽區新設立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知名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需滿足下列條件: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及其運營的股權投資企業均在朝陽區。股權投資企業的實收資本(實際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 億元,且出資僅限貨幣形式。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伙人)的出資額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股東(合伙人)人數應不超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東人數應不超過200人。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對滿足上述條件的新設立、運營規范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根據其管理基金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給予管理資產規模獎勵:實際募集資金達5億元(含)的,一次性落戶獎勵100 萬元;實際募集資金達30億元(含)的,一次性落戶獎勵200 萬元;實際募集資金達到50億元(含)的,一次性落戶獎勵300萬元;實際募集資金達到100億元(含)的,一次性落戶獎勵500萬元。
股權基金在開展基金投資項目退出的,根據綜合經濟貢獻對基金管理公司予以獎勵。
支持境外資金推進設立人民幣創業投資母基金。對綠色產業基金在朝陽區投資額按照2%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支持設立各類S基金,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不超過500萬元。
(五)支持REITs 基金產業發展。
鼓勵朝陽區轄區內原始權益人或以朝陽區為主申報地發行基礎設施REITs產品,成功發行后給予300萬元的獎勵。鼓勵區內優質基礎設施資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鼓勵合格境外投資者通過QFII、RQFII等參與基礎設施REITs產品投資,鼓勵有資質的駐區證券、銀行、資產管理機構和財富管理機構代理銷售基礎設施REITs產品。支持朝陽區符合條件的項目積極申報基礎設施REITs試點,積極協調項目推進。支持吸引全球優質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設立總部和分支機構。鼓勵區內國有企業通過發行基礎設施REITs創新投融資模式,盤活存量資產。
(六)對利用資本市場融資發展的朝陽區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企業在境內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按以下標準執行:
輔導期獎勵。企業聘請中介機構進行上市輔導,同時遞交上市申請材料的,給予150萬元的獎勵。
IPO 獎勵。企業完成境內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再給予350萬元的獎勵。
企業在港交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給予500 萬元獎勵。企業在區政府認可的其他境外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給予300萬元獎勵。
企業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對其掛牌情況、整體經營情況、未來發展前景,以及對區域經濟影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在企業滿足一定標準的基礎上(綜合評分不低于40 分),給予總額不超過300萬元的獎勵。
對于回歸境內證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區內境外上市企業(中概股回歸),給予500萬元的資金獎勵。
朝陽區外企業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以及區政府認可的境外資本市場上市后,將上市公司遷入朝陽區的,給予境內上市不超過2000萬元、境外上市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獎勵。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非上市企業在異地收購上市公司實現上市,并將上市公司遷入朝陽區的,給予1000萬元的資金獎勵。
對經區政府認定的企業上市加速器、中介服務機構項目團隊,服務企業上市(境內以及經區政府認定的境外資本市場)且上市企業落戶朝陽區,按每上市1家獎勵50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對于境內上市企業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并購重組境內外其他企業或資產,根據證監會相關規定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上市企業,按企業并購重組時發生中介費用,一次性給予30%獎勵,最高不超過350 萬元。
鼓勵朝陽區企業(并購方)按照市場原則通過收購股權、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并或控制已設立的、持續經營的境內外非關聯企業(目標企業)的重大交易(并購重組)行為。對同時符合條件的企業,按其并購經營后企業的整合情況、未來發展前景、成長型和帶動性,及對區域經濟影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給予并購方總額不超過350萬元的獎勵:
1.并購方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在1 億元以上,并購重組協議中并購方對目標企業的現金承買價、承擔債務、目標企業凈資產作價入股金額(統稱交易金額)5000 萬元以上;
2.股權并購項目應取得目標企業50%以上股權(不含50%)或相對控股目標企業、擁有目標企業的實際控制權;資產并購及合并(兼并)項目應取得目標企業100%資產所有權;
3.申報項目并購前并購方與目標企業間不存在關聯關系,并購行為不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的關聯方交易;
4.目標企業在被并購前應設立并正常運營1年以上。
鼓勵朝陽區優質上市和擬上市公司及區外上市公司,將符合朝陽區發展定位的新一代信息技術、數字經濟、金融科技、高端服務、國際交往、節能環保等優質募投項目落地朝陽:
1.建立募投快速通道。區內相關部門建立綠色服務通道,在項目備案地選擇、備案手續支持、產業空間提供、有關證照注冊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全流程服務。
2.募投項目資金獎勵。投資規模1億元以上募投項目落地到位后,并在朝陽區內設立募投項目公司實體,根據綜合評定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資金獎勵。
3.募投項目招商獎勵。項目募投資金到位后,參照區內相關招商政策給予獎勵。
4.募投項目用房獎勵。對在朝陽區實施募投項目的公司,按照實際使用辦公用房面積給予補貼。購房補貼標準為每平米1500元,每年不超過500萬,連續三年兌現補貼;租房補貼標準為實際繳納房屋租金的50%,每年不超過500萬,連續三年兌現補貼。
5.募投項目人才獎勵。對符合朝陽區高精尖產業目錄且實施募投項目的公司,經綜合評定對核心人才給予高精尖資金獎勵,在人才引進、工作居住等方面提供協調服務。對于項目公司負責人和核心骨干,優先推薦各類先進典型。
(七)鼓勵金融機構支持朝陽區“高精尖”產業體系建設。
對在朝陽區規范經營的天使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投資經朝陽區政府認定且符合朝陽區“高精尖”產業目錄的項目,且實現朝陽區政府認定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根據其在朝陽區實際投資規模,對基金管理人給予資金支持:
實際投資累計規模在1億元以上、3億元(不含)以下的,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100萬元;實際投資累計規模在3億元以上、5億元(不含)以下的,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200萬元;實際投資累計規模在5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300萬元。
三、其他事項
(一)朝陽區金融服務辦公室負責受理申報單位提出的申請并進行初審,經區級相關會議審批后兌現。
(二)本措施的最終解釋權屬于朝陽區金融服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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