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破產程序中的取回權案例
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
夏英[1] 潘巍[2]
一、基本案情
上海長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橋公司”)系一家國有倉儲物流企業。2014年,長橋公司員工吳某受??诃偵接铨堎Q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瓊山公司”)指使,違規為瓊山公司向外開具虛假庫存證明、為瓊山公司違規提取其他公司存放在長橋公司倉庫的橡膠。
2014年底,陸續有客戶持倉單向長橋公司要求提取橡膠,長橋公司發現待提貨倉單所載橡膠數量遠超長橋公司實際庫存,進一步調查后發現待提貨倉單所載橡膠權利人、品種和數量與長橋公司庫存記載嚴重不一致,長橋公司立即作出中止橡膠出庫的決定。警方立案調查,瓊山公司以及吳某等因涉嫌犯罪而被逮捕。
無法提貨的客戶紛紛起訴瓊山公司和長橋公司,長橋公司的庫存橡膠被相關法院進行了多輪查封。起訴的客戶中有的是真實的。2016年,上海中哲橡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哲公司”)率先取得判決,長橋公司應向其返還橡膠或者就無法返還的橡膠承擔賠償責任。執行過程中,因長橋公司庫存橡膠被多家法院查封,長橋公司亦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為了打破執行僵局,中哲公司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徐匯法院”)申請長橋公司破產清算。
2017年初,我們接受徐匯法院的指定,成為本案管理人。在接管過程中,管理人約談中哲公司等,了解其申請破產申請緣由,隨后走訪長橋公司,與長橋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崗位負責人及律師代表談話調查,詳細聽取了長橋公司講述發生破產的原因、過程及現狀,并前往存放橡膠的倉庫實地查看。經上述調查,管理人了解到,長橋公司是物流企業,為客戶提供倉儲服務,無自營橡膠業務?,F,被相關法院多輪查封的天然橡膠數量為2000多噸(以下簡稱“案涉橡膠”),分布在五個倉庫內,案涉橡膠涉及多個品種、產地、等級和型號等。
二、案件難點及處理方案
(一)案涉橡膠是否屬于可取回財產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管理人認為,盡管橡膠為動產,以占有方式公示物權,但長橋公司本身不經營橡膠,案涉橡膠均系長橋公司基于倉儲合同關系代客戶保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破產法解釋二》”)第二條,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因此,案涉橡膠不應認定為長橋公司的財產,應由橡膠的所有權人取回。
然而,因橡膠屬于種類物,相關權利人取回橡膠在法律上仍有障礙。取回權是指財產權利人向管理人主張返還或者交付不屬于債務人財產而歸其支配的財產的權利,原物取回權是基于原物返還請求權的民法原理而取得的權利,是以物權為基礎的請求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因此,物權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的物,只有“特定物”上才有物權、才有所有權。管理人注意到,2016年10月17日,針對中哲公司及上海中啟橡膠有限公司(“中啟公司”)就徐匯法院橡膠查封提出的異議,徐匯法院做出(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674號民事裁定書,認定案涉橡膠為種類物,并駁回了兩公司對部分案涉橡膠享有所有權的主張。依據該裁定,相關權利人無權對未特定化的橡膠主張所有權,當然也就無權主張取回。
經詢問長橋公司工作人員,由于倉庫工作人員涉嫌刑事犯罪,導致倉庫管理混亂,主張橡膠的“所有權人”與倉庫記載不符,所謂的“所有權人”實際主張的橡膠數量遠遠超過實際庫存,無法判斷橡膠對應的所有權人。換言之,管理人無法通過倉單、倉庫、樁腳等信息將某一部分橡膠特定化為屬于某一所有權人的特定物。
經檢索研究,管理人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宋曉明在全國法院證券公司破產案件審理工作座談會上的總結講話》中得到啟發。在談及取回權時,宋庭長認為:“受托人挪用委托資產的,若被挪用后的委托資產與其他客戶資產發生混同,但獨立于受托人自有資產的,委托資產與其他客戶資產不屬于受托人對其他債權人的責任財產范圍,委托人與其他客戶可以按照資產比例享有取回權?!彪m然管理人無法確定某個倉庫內某個樁腳對應的橡膠屬于某個所有權人,但由于長橋公司僅經營物流、倉儲業務,不自營橡膠,因此,管理人可以確定橡膠非長橋公司資產,這五個倉庫內的橡膠屬于所有持真實倉單的真實所有權人。站在所有權人的角度,即便單個所有權人因橡膠混同而無法直接行使取回權,所有持真實倉單的所有權人可以聯合行使取回權,取回全部橡膠后,再自行分配。由此,為公平公正地保護各所有權人的權益,管理人決定按比例向持真實倉單的所有權人分配橡膠。
(二)應直接分配實物還是分配變價款
管理人考慮了兩方面因素:
1.避免橡膠價值貶損
管理人經詢問中哲公司及長橋公司,并通過公開渠道查詢,了解到天然橡膠的保質期一般為2年,案涉橡膠生產為2009年至2014年期間,均已經超過2年,亟需緊急處理,否則不可避免的將遭受進一步腐敗變質風險。按照《破產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為避免橡膠價值進一步貶損,應盡快將案涉天然橡膠交付評估、拍賣。另據管理人向中哲公司、長橋公司了解,案涉橡膠雖然已過保質期,但仍有購買和使用的價值,目前期貨市場上天然橡膠價格驟升,因此盡快拍賣不僅變現可能性高,而且有利于提升變現價值。
2.利于公平分配
案涉橡膠包含多個品牌和等級,各類橡膠的市場價格存在一定差異,且橡膠腐變情況不一。而主張取回的申報中,只有中哲公司、中啟公司主張的橡膠具有詳細型號(法院判決亦有具體型號),其他幾家主張的橡膠都沒有具體型號(法院判決亦無具體型號),只是籠統的主張天然橡膠。若采取實物分配,容易產生爭搶高等級、好品牌、低腐變橡膠的糾紛,糾紛不僅滋生安全風險,也拖延破產程序。
綜合上述考量,管理人決定盡快評估、拍賣橡膠,再分配變價款。
(三)變價款如何分配
經管理人詢問長橋公司員工、調查長橋公司檔案和電腦數據,管理人發現,出具虛假倉單的工作人員系長橋公司運營部人員,他無權更改信息部的橡膠倉儲數據,因此,盡管部分橡膠被虛假倉單持有人提走,導致實際庫存與數據不相符,但電腦數據可以還原真相,反映真實的所有權人應當擁有的橡膠噸位。另據長橋公司高管介紹,法院查封橡膠所依據的清單也是按照電腦數據出具。
結合相關判決、申報材料以及長橋公司的電腦數據、橡膠庫存證明,有6家符合橡膠取回權人標準。管理人認為,目前能確認現存的2000多噸橡膠系源自各取回權人原先存放于長橋公司的橡膠,雖然其變化過程已無從準確查實,但實際上,該等橡膠已經成為相對特定的種類物,因此,根據長橋公司的倉儲數據,由6家取回權人按賬面庫存噸位占全部賬面庫存噸位的比例取回相應款項,最為公平合理,亦符合法律規定。據此,管理人分別與6家取回權人進行談話并形成筆錄。最終,管理人提議的分配方案獲得全體取回權人的一致認可,并在徐匯法院的監督下順利完成橡膠變價款分配,切實的保障了取回權人的利益。
小結
在破產案件中,管理人通常是概括性接管債務人財產,但債務人占有、使用、管理他人財產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管理人在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一是要注意嚴格查明債務人財產范圍,謹防將本來應當由權利人取回的財產作為破產財產處理。同時,當取回權人是多人,待取回的標的物無法區分而發生混同不適合實物取回的情況下,管理人將標的物變現后,按照權利人享有的物權比例分配相應變價款可以作為一種值得嘗試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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